******有限公司2024年4季度 4600大卡普混煤(矿方直采)采购项目 竞价公告
一、项目简介
******有限公司(简称“采购人”)拟对2024年4季度4600大卡普混煤通过“竞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特发布本竞价公告,现征集合格资质的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报价。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装机2x660MW,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铜城村,距县城15公里,厂址北侧距304省道崇-安公路直线距离约1公里,县城距省会兰州420公里,距咸阳国际机场280公里。
2.招标范围:
采购数量:40000吨。
质量要求:要求矿方直发,到厂验收,不接收掺配煤,煤质参数满足如下要求。
热值(Qnet.ar)≥4600kcal/kg;
全水分(Mar)≤25%;
空干基硫分(St,ad)≤0.9%,
收到基灰分(Aar)≤25%;
收到基挥发分(Var)≥20%;
灰熔点软化温度≥1270℃;
微量元素指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 ≤0.3%,氟(Fd) ≤200μg/g。
运输方式:汽运入厂。
三.报价及质量指标要求
1、报价人必须严格按照询价人对标的物的具体要求进行报价,实际结算实行“以质论价”,供应热值应满足4600kcal/kg要求,计算公式为:
(1)当Qnet.ar≥4400kcal/kg时,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2)当4400kcal/kg>Qnet.ar≥43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1元/千卡·吨。
(3)当4300Kcal/kg>Qnet.ar≥42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2元/千卡·吨。
(4)当4200kcal/kg>Qnet.ar≥41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5元/千卡·吨。
(5)当Qnet.ar<41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1元/千卡·吨。
(6)如当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500kcal/kg,需方有权对该车或该批次拒收或0元结算,不予退回。
(7)如供方供应电煤为约定以外矿点或在约定煤矿外掺配供应,需方有权对该车或该批次拒收或0元结算,不予退回。
(8)其它煤质参数计算条款:
1、需方对供方根据月综合采样结果,按照如下比例在当月结算煤款中进行扣除:
(1)硫分(St,ad)>0.9%,每上升0.01%-0.1%,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5元/吨;
(2)收到基灰分(Aar)>25%时,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25%-Aar)元/吨;
(3)收到基挥发分(Var)<20%时,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Var-20%)元/吨;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煤炭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销售企业需提供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双方结算凭证,并提供煤矿直供的证明材料。
2.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业绩要求: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个普混煤供应业绩(以提供的服务合同及财务发票复印件为准)。
4.信誉要求:在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有限公司禁用供应商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异常记录。
五、报名
凡满足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在线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6:30。
如遇网上报名问题可向系统管理员咨询(电话:******06转06)。
六、报价
参与报名的供应商,经采购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报价。
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 日11:00。
请于报价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进行逆向竞拍报价。
报价应为含税到厂价(含运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成交及通知
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可根据需方需求情况增量供应。
成交结果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八、验收及合同结算
合同执行到厂验收,“以质论价”。数量以采购人的入厂计量数据为准,质量以采购人的采样化验数据为准,详见附件(合同模版)。
九、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铜城工业园区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
十、监督人信息
******办公室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铜城工业园区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
需方合同编号:
供方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
电煤供应合同
需 ******有限公司
供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甘肃·崇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合同条款
2) 合同附件
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者为准。
- 合同标的
1.1 供方同意向需方出售,需方同意向供方购买普通混煤用作发电。
1.2 供方供应矿点为:
1.3 质量保证
煤质参数满足下列要求:
煤种 | 收到基 全水分Mar | 收到基 灰分Aar | 收到基 挥发分Var | 空干基 全硫St.ad |
≥4600Kcal/Kg(沫煤) | ≤25% | ≤25% | ≥20% | ≤0.9% |
- 合同价款及供应量
2.1本合同供应量以需方的需求计划为准,供方可根据需方需求情况增量供应。
2.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含运费),到厂价格实行“以质论价”,最终根据入厂采样化验热值Qnet.ar核定单价。
2.3本合同价款: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电煤到厂含税价格 元/吨(月度加权对应热值4600千卡/千克),对应基准价 元/千卡?吨,供应量40000吨,计算公式为:
(1)当Qnet.ar≥4400kcal/kg时,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2)当4400kcal/kg>Qnet.ar≥43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1元/千卡·吨,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3)当4300Kcal/kg>Qnet.ar≥42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2元/千卡·吨,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4)当4200kcal/kg>Qnet.ar≥41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005元/千卡·吨,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5)当Qnet.ar<4100kcal/kg时,基准价相应下浮0.1元/千卡·吨,结算单价=Qnet.ar× 元/千卡·吨。
(6)如当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500kcal/kg,需方有权对该车或该批次拒收或0元结算,不予退回。
(7)如供方供应电煤为本合同1.2条约定以外矿点或在约定煤矿外掺配供应,需方有权对该车或该批次拒收或0元结算,不予退回。
2.4本合同为一票结算,税率为1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税率调整时,本合同税率及单价根据国家政策同步调整,保持不含税金额不变。
- 结算
3.1 本合同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自然月(月初至月末)。
3.2 煤炭质量以需方的化验结果为准,数量以需方汽车衡计量数量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核定价款。
3.3 根据双方核对确认的结算单,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经需方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付清本期应付款项。
- 交货及运输
4.1 本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由供方负责承运及到厂接卸,并承担运费、到厂接卸费等其他费用。
4.2 本合同产品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煤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4.3 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后,必须服从需方的管理,尊重需方管理人员,在需方管理人员指定的区域内排队、等待卸车,严禁进入其它区域或碰触、操作需方的机器、设备。
4.4 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供方需授权委托专人在需方煤场负责管理协调工作,供方车辆接卸过程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全权负责。
- 数量、质量确认
5.1供方在装车前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确认,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车车计量。
5.2数量确认以需方汽车衡的计量数据为准,以供方的计量数据进行校核。当双方计量数据相差较大时,共同查找原因,协商解决。
5.3需方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进行最终确认,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车车采样、批批化验。供方可对需方的计量、采样环节进行监督,有权对需方不符合操作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提出异议。
5.4质量确认以需方的化验数据为准,以供方化验结果进行校核。如供方对需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需方的电话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煤质复检申请,否则视为认可需方的化验结果。当单日或一批次的入厂采样化验数据偏离矿方的煤质特性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结算时应予以剔除,按照月加权平均热值进行结算。当供需双方化验结果差距在134千卡/千克以上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供需双方联合取样并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化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作为产生纠纷当日及取样当日燃煤的最终结算依据。
5.5需方在验收、接卸过程中,如发现个别车辆或一批次来煤的煤质与当天同一批次的其他车辆煤质不相符,由双方共同认定责任,如属供方责任,是因装车等原因造成,则对该车或该批次来煤进行单车采样,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500Kcal/Kg时,需方有权拒收或0元结算,不予退回。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供方应优先考虑为需方供煤,不得随意增减日供应量。因矿点发生事故或临时检修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计划时,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需方。
6.2 供方应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煤质,当煤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立即通知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6.3 供方应派遣专业的煤炭质量监督人员前往煤矿,全程监督煤炭的装车过程。确保从源头把控煤炭质量,避免不符合要求的煤炭进入运输和接收环节。
6.4 供方车辆在出矿前,向需方发送装车时间及预计到厂时间;车辆到达崇信发电公司后,需发送车辆出矿至电厂的完整GPS记录轨迹,双方共同进行监督。
6.5 供、需双方保证使用的汽车衡及采、制、化设备、仪器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取得合格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校核,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6.6 需方应加强内部管理,计量及采、制、化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操作,保证计量及采样、化验数据的真实性。
6.7 需方应合理组织,积极安排卸车,避免造成车辆积压。
6.8 需方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违约责任
7.1 供方人员不配合需方驻矿人员,或在需方厂区内不遵守需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服从需方的管理,供方按照1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辱骂、污蔑需方管理人员者,供方按照500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合同执行期间累计发生3次上述行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7.2 供方运煤车辆进入需方煤场时,需提供合同约定矿点的磅码单、提煤单(删除)等证明材料,如与约定矿点不符,对该批次或该车拒收。
7.3 运输车辆擅自撕下识别卡、出矿时不粘贴封条、不打铅封或甲方发现运煤车辆的煤票、牌照、识别卡、计划卡等信息不符,视为掺杂使假重点怀疑车辆,一经发现,供方按照2000元/车次进行违约赔偿。
7.4 供方人员殴打需方人员者,供方按照1000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7.5 供方必须严格审查运输车辆,禁止使用供方管理范围内所有人员和雇佣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车辆参与电煤运输业务,一经发现,取消该车辆的运输资格,同时供方按照10000.00元/车次进行违约赔偿。
7.6 供方运输车辆通过往煤中加水、增加驾驶室乘坐人员等手段虚增重量,或重车过磅后通过水箱放水、卸备胎等手段减少车辆自重者,供方按照500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同一车辆累计发生2次,取消该车辆的运输资格;供方车辆累计发生10车次上述行为的,需方将与其终止合同。
7.7 供方的运输车辆不按照顺序排队,不按照需方的指挥卸车者,供方按照200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
7.8 供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车箱中用垫底、分层、盖面等方式夹入劣质煤、泥沙、石块、矿渣等明显掺杂使假现象)的,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该车或该批次电煤价值的1.3倍进行违约赔偿,同时将取消该贸易商的供应资格,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
7.9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10 因供方责任对需方设备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11 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7.12 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支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供方应该付的违约金、赔偿金,需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7.13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7.14 其它煤质参数超限时,需方对供方根据当月加权平均数据,按照如下比例进行考核:
(1)硫分(St,ad)>0.9%,每上升0.01%-0.1%,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5元/吨;
(2)收到基灰分(Aar)>25%时,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25%-Aar)
元/吨;
(3)收到基挥发分(Var)<20%时,煤款扣减当月供应量×(Var-20%)
元/吨;
-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8.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8.2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8.3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合同争议的解决
9.1 ******法院起诉。
9.2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等)应视为一方的损失,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由责任方承担。
9.3 在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继续履行。
1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2024年 月 日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 月 日,且双方理赔完毕、需方付清应付合同款项之日止。
11.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将情况通知对方,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1.2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经调查后估计将延续到30天以上时,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2.其他约定事项
1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币种为人民币。
12.2供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当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12.3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需方执正本1份、副本3份。
12.4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有限公司 | 供方(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 ||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郭大伟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铜城村 | 地 址: | ||
开票 信息 | ******银行崇信支行 | 付款 信息 | ******银行: |
账 号:************881 | 账 号: | ||
税 号:************XP | 税 号: | ||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锦屏镇铜城村牛腰坡社59号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