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护栏设备、4000台工程机械、10万套金属家具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1号 | 2025年1月8日 | 见附件 |
2 | ******有限公司年产8万件铝工具箱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2号 | 2025年1月8日 | 见附件 |
3 | ******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锅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3号 | 2025年1月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