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浙江远大铝业年产五万吨高品质铝棒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7号 | 2025年1月26日 | 见附件 |
2 | ******有限公司年产260万件新能源轻量化汽摩配件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8号 | 2025年1月26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2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